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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一)

imtoken官网下载2.0 2023-06-23 07: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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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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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洗钱案

——精准识别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得、收益,严惩洗钱犯罪,助力“毁财断血”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中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盛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 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独霸一面,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熊某因组织、领导类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国家工作人员罪,以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两年的权利,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二)洗钱犯罪

2014年,南昌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多次贿赂熊某,以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 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帮助熊某共转移贿赂款3700万元。 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在熊某的怂恿下,利用钟某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受尹某公司的贿赂500万元,后将款项转入其侄女曾某琴的银行账户,随后将妻子和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账户转入熊银行账户。 2月13日,在熊某的帮助下,尹某公司独家参与了网上拍卖,以起拍价获得了上述土地使用权。 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四次收受尹某公司以项目资金名义划转的贿赂款,共计3200元。 万元。 在熊某的授意下,曾某在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陪同下,将上述3200万元转给熊某及其妻子等黑社会组织成员。 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

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一起案件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曾某担心利用中某公司帮助熊某收受、转移500万元贿赂的事实被曝光,以中某公司名义与尹某公司签订合同,伪造土方平整、填砂施工合同项目,并将上述500万元行贿款伪装成殷某公司支付给中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2、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等6项罪名,将熊某等18人移送公诉。 检察机关发现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该黑社会组织的经济规模严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立即调取有关信息,查获涉黑犯罪分子下落。依法从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提取黑社会组织涉案账户内资金。 证据材料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涉案大额提取现金、频繁转账、关联账户使用等情况进行追踪分析,查明曾某及其相关账号与熊某等歹徒有关。 组织成员账户之间大量且频繁的异常资金转移。 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以涉嫌洗钱罪对曾某某移送起诉。 南昌市公安局于5月13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

曾某到案后辩称,对熊某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曾某协助转移资金的主观态度:一是收集曾某与熊某关系的证据,并结合曾某某供述的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的关系,二来证明曾雄和熊同为生米镇人,往来频繁,是朋友。 曾某知道熊某在当地独领风骚,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收集曾某的身份和专业背景证据,结合曾某有关工程建设的供述,证明曾某长期从事工程承包和工程建设工作,知道殷公司在向熊某付款前付款。项目启动。 3700万元的工程费不符合建设套路,实际上是在向熊某索要征地拆迁等事宜。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曾某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其帮助熊某转移的3700万元是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钱罪对曾某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曾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典型含义

1.检察院在办理涉黑案件时,要深入清查涉黑涉黑财产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深挖被转移、隐瞒的洗钱犯罪线索。黑社会组织,断财断血,消灭其他不法分子。 复苏的经济基础。 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不存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 犯罪事实清楚比特币提现涉嫌洗钱吗,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2.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的收益及其所得,包括该组织及其成员在该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积累的一切财产、财产权益冥界的本质。 产量,收入。 认定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收益和所得收益,可以从涉案财物是否为该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所得、利用黑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得到的,是否用于综合判断黑社会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情况。

3.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的知情,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检察院在办理涉黑洗钱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洗钱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组织成员交往的内容、亲密度、身份背景、工作经历等证据,加强对洗钱犯罪嫌疑人认识和了解的证据。对黑帮组织和具体犯罪行为的了解; 明知黑社会组织支配犯罪的事实,以不了解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为由,不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

4.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职能作用,做好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监测,发现重大嫌疑人后,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为司法机关提供洗钱犯罪线索和侦查协助。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时,可以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的证据,并可以配合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进行了分析研判,及时固定了洗钱犯罪的主要证据。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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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李某洗钱案

——准确识别多种旨在隐瞒资金转移痕迹的洗钱手段,实行双重惩戒,促进洗钱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为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的员工。

(1) 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耳相传、展会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非法集资1899只基金14.49亿余元——以一家腾公司的名义募集参与者。 截至事发时,1279名募捐人共损失8.46余亿元。 2020年3月3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

(二)洗钱犯罪

2016年底,朱某出资设立瑞某公司,聘请雷某、李某为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业务背景调查服务。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芮某自己的业务外,明知腾某公司以从事外汇理财业务名义非法集资,应朱某要求,向某某提供了多份文件。 我的银行卡收到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资金。 后,雷某、李某伙同腾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大额提取现金、大额转账、转账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资金转移给朱某。存款和取款在同一个柜子里。 其中,2404万余元被大额提取,交给朱某及其保镖; 940万余元被大额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和房地产公司购房账户; 1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及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 其中,雷某共计转移资金6362万余元,李某共计转移资金3281万余元。 除了工资收入外,两人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领取1万元的福利费。

二、诉讼及处罚程序

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洗钱罪将案件移送雷某、李某。 2019年8月29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诉。 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比特币提现涉嫌洗钱吗,维持原判。

事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对经办行启动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行重履约轻合规,银行柜台网点未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按要求提供的客户身份信息; 分行在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时,未及时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银行相应管理部门报告; 并对无理理由消除疑虑,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 上述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约环节的违法行为,致使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银行渠道实施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经办银行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典型含义

1.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持续过程中,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 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有一个比较长期的持续状态。 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赃款,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 上游犯罪是否终结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 如果洗钱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前实施的,则可以认定为洗钱罪。

2.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是通过隐瞒资金流动关系,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为隐瞒资金真实去向,本案被告人提取大量现金或频繁在多个账户间转移大额赃款; 为避免留下直接转账痕迹,被告人将转账拆分为取款和存款,人为分割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 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存在利用汇款、托收承兑、委托代收或开具票据、信用证、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服务实施洗钱犯罪活动。 - 派对付款。 专业,洗钱手段更加隐蔽。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通过资金交易表象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识别各种洗钱手段。

三、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合力,共同履行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道防线”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进行反洗钱调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和控告、举证责任,精准追诉犯罪,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中国人民银行查处,促进行业治理。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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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志洗钱案

——准确认定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手段,上游犯罪经核实未判断,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某志无业,系陈某博(另案处理)的前妻。

(1) 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陈某博在义某注册成立金融信息服务公司。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他以公司名义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并自行决定。 主要用于支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来拒付; 设立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货币,利用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平台充值交易、伪造平台交易数据、限制大额提现、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延迟甚至拒绝投资者提取现金。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陈某博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博逃往国外。

(二)洗钱犯罪

2018年年中,陈某博将300万元非法集资资金转入陈某之个人银行账户。 2018年8月,陈某志与陈某博为转移财产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而离婚。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知知陈某博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侦查逃往境外,但仍将上述300万元转移元到陈某博的个人银行账户为陈某博的个人银行账户。 Waves 在国外使用。 此外,根据陈某志的指使,陈某志以90万多元的低价将陈某博购买的车辆卖掉,随后在陈某博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车全部卖掉钱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密钥又发给陈某博,供他在海外兑换。 陈某博目前尚未出庭。

2、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侦办陈某博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志洗钱犯罪线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取证。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机构开展可疑交易调查,通过资金链穿透、疑点分析研判,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志通过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博将集资诈骗资金转移至境外,已构成洗钱罪; 陈某博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得以确认,逃往国外 在不影响陈某志洗钱罪认定的情况下,陈某志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被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志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陈某志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陈某之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虚拟货币领域存在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在新领域加强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将此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并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三、典型含义

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赃款转换为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是一种新的洗钱犯罪手段。 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 虽然我国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国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差异,虚拟货币和法币可以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和交易所变现。 虚拟货币的自由兑换已成为跨境洗钱的新手段。

2.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利用证据,摸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 根据虚拟货币交易过程,收集作案人将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作案人及比特币持有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资金流向数据等。

3.上游犯罪经核实属实但尚未依法审判,或者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和追诉。 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不同步,或者因潜逃、死亡、犯罪等原因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上游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洗钱犯罪虽然属于下游犯罪,但仍是独立的犯罪。 考虑到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当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件事实,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法、新类型、新情况,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积极向国际反洗钱组织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的洗钱手段和反洗钱对策,深入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反洗钱工作。 决心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