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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交易: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策略研究

imtoken钱包官网安全下载 2023-02-09 07:39:53

一、区块链技术驱动的虚拟货币现状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家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其中强调我国要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抢占新时代的主导地位。信息技术的产生。前瞻性行业数据研究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已有1006家相关企业已注册并能够独立提供区块链专业技术支持、产品、解决方案等服务,并有投入或产出。

从2016年到2019年,能够提供成熟区块链技术的企业数量在三年内翻了一番,其次是中国“非法发行”各种号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据飞小号统计,截至2020年6月,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虚拟货币约有6000种。这些以各种名义出现的虚拟货币也导致了各种基于虚拟货币的撮合平台的出现,并爆发了多起涉及虚拟货币投资的网络诈骗。这些不仅破坏了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价值。发展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印象,

二、我国洗钱的现行政策和现状

对于各种名称的虚拟货币,政府部门都保持着打压和取缔的高压态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渠道被用于虚拟货币交易。《集资风险提示》,无不表明,目前国家对通过发行代币(ICO)或使用所谓的虚拟货币作为日常交易的法定货币进行境内融资性质的判断美国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仍被视为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即使在如此高压的形势下,中国虚拟货币的使用和洗钱的发展仍在继续。根据 CipherTrace 今年 6 月发布的数字加密货币反洗钱报告,报告数据显示,仅 2019 年一年,就有超过 45 亿美元的非法收入被虚拟货币交易洗钱,而前五个月2020年,即使在疫情如此严重的冲击下,仍有超过13.5亿美元的赃款通过虚拟货币洗钱。

尤其是2020年10月下旬,据相关媒体报道,知名数字资产交易集团(虚拟货币交易所)OKEx创始人徐明星被吕梁警方带走。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内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在不断增加。

三、美国针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严防难,可不可以考虑换个思路,引导和引领封锁?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通过有效引导而不是阻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美国为例;目前,任何关于序言技术的讨论都离不开美国。美国通过扩展《银行保密法》中“货币服务业务”(MSB)的定义,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包含在货币中。服务业,从而实现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进而建立以美国财政部、国税局、美国国税局为首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税收、投融资监管体系。证监会等机构,以比特币为代表。上级监管体系建立后,进一步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资金转移机构,必须遵守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政策和程序,以及记录保留、报告和交易监督;后来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交易所和管理者是货币服务提供者,受《银行保密法》(BSA)监管,必须获得许可才能运营。

通过这样一个相对有效的制度和日常运营管理,2020年3月31日,FATF将美国虚拟资产反洗钱规则评为“大致符合”,这意味着美国已经完成了虚拟货币反洗钱的必要基础环节。 ——洗钱,对虚拟货币反洗钱形成了有效的限制作用。

四、我国当前反洗钱监管情况及建议

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如下:一方面,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风险模型也缺乏数据支撑,对日常运营行业缺乏监管运维。经验。

目前,虚拟货币已经逐渐渗透到休闲娱乐、商务交流、一些日常交易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开始对现有的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甚至对现有的反货币产生了冲击。洗钱系统和系统。,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形式的潜在风险。为此,我们有必要尽快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视野,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监管。

(一)以制度规范为导向完善虚拟货币主体责任和监管

国家应将虚拟货币纳入现有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监管框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虚拟货币市场。区块链技术支持的虚拟货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价值。因此,1、国家可以统一将虚拟货币和Q币、魏币等其他平台代币认定为虚拟财产。目前,《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可发布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标准,通过《民法典》将所有参与主体纳入反洗钱义务范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方法。洗钱工作需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2、明确监管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商务部及相关部门为辅,制定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辖区内为虚拟货币提供相关上下游服务的主体实施与其风险相适应的监管措施;监测分析实力,制定更严格的报告制度,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为保障我国正常运转'

(二)以准入为基础,规范虚拟货币企业和交易平台

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对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实体严格要求许可证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相应的交易平台注册制度,提高参与者的准入门槛。、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虚拟货币业务;或考虑将虚拟货币的许可要求与中国人民银行目前颁发的“预付卡业务”支付牌照结合起来(注意,全国230余张支付牌照中,有一半以上是预付卡牌照,且大部分持有预付卡牌照的公司都难以正常运营),从而可以快速完成虚拟货币反洗钱体系。建设还可以解决多用途预付卡企业的发展困境。

(三)以技术和理论为支撑,提升反洗钱监测能力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开放性和匿名性是吸引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原因,而信息的不可篡改性有助于反洗钱工作。情报部门要以完善、自我更新的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技术和理论为支撑,提高反洗钱情报部门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分析能力。在内部审批的同时,反洗钱监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时刻全面看到加密信息,获取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有利于更好地查处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

(四)以沟通协调为常态,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性,涉及的学科和领域广泛,很难由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单一”地监管虚拟货币。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在积极开展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和反洗钱措施研究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和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形成全面监管的工作机制。合作、协调和沟通。

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也应与在区块链技术领域具有成熟经验的高校建立沟通渠道,由专业人员对问题做出专业判断,及时评估虚拟货币的实际和潜在影响关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五)朝着科技方向,实施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一方面,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明确限制虚拟货币的使用和使用,借用银行一、二、三类卡的限额方式,要求相关交易平台对安全性较低的交易采取措施。限制此类交易的网上资金划转次数的金额和次数的方法;另一方面,交易平台应落实申请虚拟货币购买、兑换、交易的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并完成必要的了解和审核。、验证和记录客户身份程序;然后加大技术投入,通过追踪IP地址等难以更改的信息,设备号、服务器和域名,超过规定金额的交易,或来源和目的地异常的交易 进行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最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方面的优势,可以持续识别所有异常交易,计算疑似洗钱的可疑程度,从而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效率。

(六)以合作促监管,开展反洗钱领域跨国合作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虚拟货币交易往往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如此便捷的交易吸引了跨国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渠道完成洗钱的目的。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活动是不现实的,因此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在我国不能完全孤立,而应与国外官方监管机构开展广泛合作美国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吸收经济发达国家已取得的先进监管经验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程序的互联互通,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监管目标。